合川区融媒体中心全媒体报道(记者 袁询)与人在道路上发生争执,躺在道路上被过往机动车撞伤。在机动车赔偿后,受伤人能否起诉争执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近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争吵后躺地被车撞伤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
2023年10月的一天,彭某、唐某在合川火车站站前大道发生争执,相互推搡。唐某用手抵着彭某下巴,彭某顺势坐在地上躺了下去,并在5分钟时间里多次起身、躺下。之后,彭某走到唐某停放车辆前站立,案外人鲁某驾驶车辆行驶到彭某之前躺下位置后方大约0.5米处送人。
在鲁某送人过程中,彭某又回到之前位置躺下。由于未发现前方车道上有人,鲁某驾车前行时碰撞到躺在地上的彭某致其受伤。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鲁某负主要责任,彭某负次要责任。后彭某与鲁某及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鲁某承担80%责任,彭某承担20%责任。
事情发生后,唐某因推彭某的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彭某认为自己倒地系因唐某行为所致,从而导致交通事故,遂诉至区法院要求唐某承担交通事故20%的损失。
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彭某受伤系因案外人鲁某未发现其躺卧在道路中而驾车碰撞所致。经查看现场监控,原告彭某与被告唐某争吵倒地后,短时间内多次起身并正常行走,可见被告的行为不足以导致原告无法动弹。而原告在离开倒地位置后再次返回躺卧,系自身选择并非唐某的行为导致,其所受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由原告彭某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区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珊表示,就民事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首先,应存在民事违法行为。违法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规定相悖。如果行为人有民事违法行为,那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决定性条件。其次,必须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的构成要件包括:权利被侵害,权利被侵害造成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再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的原因与损害事实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前者引起后果,后者基于前者而发生的客观联系。最后,违法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倘若缺乏其中一个构成要件,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彭某被唐某抵住下巴就地倒下又多次起身后躺下,在正常行走后又选择原位置躺卧,彭某受到的事故损害结果与唐某的伤害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总编辑:杨 彪
副总编:吴显峰
审 核:蒲娅娜
校 对:朱荣欣
责 编:徐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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