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乘客开门下车致行人受伤,责任由谁担?

2026-02-28 10:48   来源:合川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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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下客时,因乘客开门导致行人受伤,行人损失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乘客“开门杀”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厘清了相关方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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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案件回顾

2024年10月,傅某驾驶网约车载客,停车后乘客下车开门时,因忽视观察,与旁边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傅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傅某驾驶的网约车系挂靠在某汽车租赁公司从事运营活动,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后,王某某起诉要求傅某、某保险公司等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就乘客行为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傅某停车时未注意观察,乘客开车门未确保安全,造成王某某受伤,二人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受害者而言,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乘车人亦属机动车一方,乘车人开车门下车,过程中造成第三者损害仍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赔偿费用未超出保险赔付范围,故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就王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遂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某8万余元。


律师说法

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莉表示,本案是典型的“开门杀”交通事故,很多人误以为“谁开门谁担责”,其实责任认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核心是“机动车一方整体担责”。

首先要明确,本案中司机傅某和乘客虽都有过错,但对行人而言,二人同属“机动车一方”。傅某停车时未仔细观察周边环境,未履行安全提醒义务;乘客开门前未确认安全,贸然开门引发碰撞,二者行为共同导致行人受伤,均构成侵权。

驾乘人员要绷紧安全弦:司机停车要规范,下客前务必提醒乘客观察周围环境;乘客下车前一定要“左顾右盼”,确认安全再开门。同时,网约车挂靠公司、保险公司也应履行管理和赔付义务,共同防范“开门杀”风险,避免小疏忽酿成大损失。

 

总编辑:杨 彪
副总编:吴显峰
审 核:蒲娅娜
校 对:蔡沁宏
责 编:罗孝琴 徐丽华
记 者:袁询;通讯员 蒋瑶

编辑:徐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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