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8日,区消委会快速调处一起预付卡侵权纠纷。
市民王女士年初在城区某养生会所办理了一张尊享养生预付会员卡,一次性充值1200元,可享受店内肩颈理疗、艾灸养护、面部基础护理等多项养生服务,办卡时商家口头承诺会员卡长期有效、无使用期限、无强制消费条款。因工作繁忙,王女士卡内还剩余520元尚未使用。
近期,王女士再次前往该会所预约服务时,却被店员告知门店经营主体已更换,原老客户会员卡统一执行新的使用规则。店家表示,所有旧会员卡已自动过期失效,卡内余额无法正常抵扣消费。若想继续使用卡内余额,必须充值与余额等额的费用进行账户激活,若不愿充值,则视为消费者自动放弃卡内所有剩余金额。
突如其来的苛刻要求让王女士难以接受。她认为,自己办卡时双方已达成长期服务约定,且会员卡内尚有未消费余额,门店转让、更换经营主体属于商家内部经营变动,不应由消费者承担损失,更不能通过强制充值、作废余额的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王女士多次与店家沟通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向区消委会发起投诉,寻求维权帮助。
接到投诉后,区消委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核实情况,调取消费者办卡记录、付款凭证、门店公示规则等相关材料。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王女士办理的会员卡登记有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专属信息,属于记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记名商业预付卡依法不设置有效期,商家不得单方作废卡内余额、不得增设额外激活条件。
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门店转让、经营者变更属于商家内部经营调整,承接门店应当全面延续原有的服务约定,妥善承接存量消费者的预付卡权益,不得擅自变更服务规则、增设消费门槛。涉事商家设置的“等额充值激活余额”“限期消费否则作废”等规则,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涉嫌强制消费,严重违反公平交易原则,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该类单方约定对消费者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最终,涉事商家认识到自身违规行为,主动废止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承诺所有老客户可按照办卡时的原始约定,正常使用会员卡及卡内余额,无额外激活条件、无强制充值要求,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圆满维护。记者 傅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