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6日,记者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切实保障全区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国家及重庆市防暑降温相关规定,我区发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温馨提醒,对高温作业管控、防暑保障、津贴发放、权益维护等事项进行明确。
一、致用人单位
(一)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作业时间规定
根据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其中35℃以上、37℃以下为一般高温天气,37℃以上、40℃以下为中度高温天气,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本提醒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抢险救灾、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具体而言: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开高温时段。在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物品药品等。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应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三)切实做好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保障高温津贴足额发放
根据《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缩短工作时间或停工休息时,不得扣减劳动者工资待遇。
(五)关注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新业态用工应减少户外高温时段的工作时间,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等措施保障外卖员等平台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
(六)依法做好高温作业职业性中暑的工伤认定工作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二、致广大劳动者
(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在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过程中,如出现头晕、恶心、乏力等中暑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到阴凉、通风处休息。
(二)了解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工作场所温度33℃以上的室内作业,有权获得高温津贴。
(三)依法理性维权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和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劳动者可向区人力社保局投诉举报,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也可依法申请仲裁。
维权热线:023-40612333
高温天气下,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合理安排生产劳动;广大劳动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安全健康作业。
记者 李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