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概不退还!区消委会:霸王条款,无效!
发布时间:2026-05-19 17:10:29 来源:人人长寿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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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区消委会处理一起霸王条款侵权案,为消费者挽回损失2800元。

去年国庆期间,市民谭女士在我区某瑜伽馆充值4000元,因工作繁忙,谭女士间歇性消费七八百元后,便没再前往瑜伽馆。今年5月,谭女士接到公司调令,要前往南岸区工作。谭女士以客观环境发生变化为由,找到瑜伽馆希望退费。瑜伽馆表示,如果一分没用可以退款,充卡有诸多优惠项目,已实际使用,且会员卡上有备注“收款概不退还”,谭女士自己违约,损失应该自行承担。

协商无果,谭女士向区消委会寻求帮助。区消委会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商家预设“课程售出后,收款概不退还”条款,属于不合理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瑜伽服务合同具有较强人身属性,若因客观情势变化,消费者无法履行合同的,消费者有权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经营者对已经收取但尚未提供服务的费用应予以返还。

经协商,谭女士已消费的课程按原价计算,约1200元,商家退费2800元。记者  傅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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