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政策知多少丨养犬相关法律法规(之二)
发布时间:2023-11-27 10:05:57 来源:人人长寿客户端
新闻摘要:

一、大型犬标准是什么?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肩高(站立时肩胛骨顶端最高处垂直地面距离)超过55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不含公布的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参照大型犬管理。
 

大型犬养犬人和管理人除遵守养犬一般性行为规范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详见《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饲养大型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2.携大型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3.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二、已经饲养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可以继续饲养吗?
 

《通告》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2023年9月30日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属于本《通告》所列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2023年10月1日后,可以继续饲养。但是,应当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登记,并遵守有关行为规范,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犬只总数不得超过2只。
 

符合上述条件继续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养犬人和管理人,除遵守养犬一般性行为规范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2.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3.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4.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2023年10月1日后,不得新增饲养《通告》所列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
 

三、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应如何处理?
 

原则上养犬人应通过放弃饲养并送到就近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转让给其他地区人员等方式自行处理,否则,公安机关将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养犬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四、犬只如何接种疫苗?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
 

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养犬人也可以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只免疫。
 

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长寿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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