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磁荟-沙坪坝融媒 记者 赵杰昌)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还能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吗?如果工作中意外受伤,又该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陈家桥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69岁超龄劳动者陈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虽然被驳回,但法官为他指明了可申请工伤认定的维权路径。
陈某受雇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杂工工作。2025年8月,他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多处受伤并被鉴定伤残等级。随后,陈某将该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法官围绕劳动者主体资格、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以及是否具备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全面细致审查,最终,依法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当庭宣判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区人民法院陈家桥法庭法官马晓敏告诉记者,之所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因为他的年龄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第二,他和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确立的特征,他们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不过,诉讼请求被驳回并不意味着维权无门。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超龄劳动者若发生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只要被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就可依法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马晓敏表示,虽然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煤矿企业等行业的工人,在工地上受伤或者是上班途中受伤,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据法官介绍,近年来,我市超龄劳动者工伤案件认定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建筑、环卫、养老服务等超龄劳动者相对集中的行业,此类案件占比超过30%。
“退休人员再就业、老年人临时务工、家政及单位返聘等情形日益普遍,因用工主体不规范、未签订书面协议、法律关系特殊等原因,极易引发争议。”马晓敏提醒,老年人务工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安全责任及意外处理方式等,同时保存好工作记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
如遇拖欠劳务报酬、人身损害等情形,可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用工单位应诚信履约,规范用工管理,充分考虑老年务工者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不得歧视、随意解雇或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区人民法院陈家桥法庭庭长张娟表示,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除了司法端的努力,更应从源头上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超龄用工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将“银发员工”真正纳入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编辑:陈云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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