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要目】
◎风险提示 警惕黄金经营领域非法金融活动
◎案情通报 “国玺”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开展退赔工作
风险提示
警惕黄金经营领域非法金融活动
我国实行金融业务特许经营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215号)等相关文件已明确规定:
(1)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2)未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审批设立,任何组织和场所不得开展衍生品交易。
(3)黄金资产管理业务仅限于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具备该项业务资质。
(4)对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应当进行登记托管,目前提供登记托管服务的合法机构仅限于金融机构和经国家批准的黄金交易场所。
各类黄金珠宝经销商、门店均不是金融机构,也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不具备从事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资质,更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或公开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
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投资渠道,自觉抵制“保本保收益”“黄金租赁享高息”“内部消息、稳赚不赔”“低门槛、低投入、高回报”等话术,避免陷入黄金投资领域非法金融活动陷阱。若发现相关机构以“黄金委托”“黄金租赁”“黄金投资”等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行为,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案情通报
“国玺”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开展退赔工作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国玺”案退赔工作的公告》,依法对被执行人侯凤山、马国庆等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开展退赔工作。为切实维护我辖区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退赔工作有序推进,现将该公告主要内容转发如下,请涉及该案的居民朋友高度重视,并按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一、案号及退赔依据
执行案号为(2025)粤03执1091号,退赔依据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刑初289号刑事判决。
二、退赔对象
随案移送执行退赔人员清单认定的第一批集资参与人。
三、退赔原则
按比例退赔,具体领款金额以“国玺”案集资参与人本次可分得退赔金额明细为准(领款金额保留两位小数点、四舍五入)。
四、退赔款来源
本次退赔的款项来源于移送执行的涉案银行账户内款项,本次发放金额为已执行到位的人民币34470000元。
五、信息采集时间及方式
信息采集工作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启动,2026年4月12日截止。
(一)公民身份号码为18位的集资参与人:需通过线上信息采集系统提交并确认。请及时以本人身份信息通过微信小程序“深圳移动微法院”,完成实名验证,进入“地方特色—涉众案件登记”板块填报个人领款信息。已线上提交信息的,无需线下纸质邮寄。
(二)公民身份号码为15位、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公司为主体的集资参与人:需通过线下向法院书面邮寄材料。
(三)集资参与人已死亡的,继承人应通过线下向法院邮寄继承公证、继承人身份证明、继承人银行卡信息、收款账户确认书等材料。
六、退赔方式及发放时间
本次退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以待退赔集资参与人本人开设在境内银行的I类账户储蓄卡作为收款账户。退赔款将于2026年5月28日起陆续发放。
七、特别提示
(一)请集资参与人及时、如实填报领款信息,因逾期未完成信息确认的,无法收取退赔款项。提交银行收款信息前,请确认银行账户不存在被冻结、被限制收款金额、休眠状态等无法收款情况。
(二)因涉案财产处置周期较长,请各集资参与人保持耐心,并注意防范各类诈骗。本次退赔法院、公安、检察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短信验证码、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代管、交费等要求。
(三)对编造虚假信息进行资料核实、注册、登记、申报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系统暂不支持港澳台、外籍、公司法人类及前期未提供身份证号码的集资参与人线上填报领款信息。退赔资金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注册登记领取,如确因故本人无法注册登记的,须将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原件、委托材料原件及联系电话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中国邮政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核实。
请涉及该案的居民朋友相互转告,及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