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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乡村振兴项目验收的通知

巴南数据迁移     2018-11-22 17:32:53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

关于开展乡村振兴项目验收的通知


各项目实施单位:


为做好乡村振兴考核工作,根据《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巴南委乡振组办发〔2018〕7号)精神,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对乡村振兴有关项目开展验收,以便及时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验收项目。主要包括2018年下达的“3个10”试点示范项目、贫困村产业扶持发展项目、扶持壮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经济薄弱村转化扶持产业发展项目、镇街乡村振兴示范点产业发展项目及经镇街审查同意并盖章的有关项目。


二、验收方式。从即日起,按照“属地”原则,有关项目实施单位将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报送所在镇街,由镇街负责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三、相关资料。按照项目与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各项目实施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


(二)补助资金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审计报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内项目按所在镇街要求验收;


(三)项目实施资料: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合同或协议、总投资及资金到位情况、项目总结等;


(四)财务资料:购货发票、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其他有效付款凭证;


(五)其他有关资料: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影像或照片资料(建前、建中、建后)及其它有关原始资料。

四、有关要求。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批准的文件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完善项目档案资料及财务资料,确保在对项目验收前完成所有建设任务。对在2018年12月10日前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


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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