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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森林防灭火七条硬措施

编辑:吴炳霖 2026-09-03 15:08:08

重庆市森林防灭火七条硬措施

 

一、发生森林火情、火灾的区县、乡镇,经查实属地政府未依法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林业、农业等生产作业,旅游景区、殡葬服务机构、易燃易爆仓库,电力线路、通讯基站及其配套设施,以及林区工程建设等引发森林火情、火灾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事业单位因生产作业引发森林火情、火灾的,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有关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承担火情火灾扑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恢复相关费用。依法追究直接肇事者、肇事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处罚个人替代追究单位责任。

四、个人违规烧荒、吸烟、祭祀、私拉乱接电线等引发森林火情、火灾的,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承担火情火灾扑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恢复等相关费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肇事者无力承担相关费用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先行垫付相关费用;肇事者属于森林防火十户联防成员的,取消所在联防体年度物资补助;鼓励肇事者通过参与巡林、宣传等公益服务折抵部分赔偿责任。

五、“一长三员”未落实“135”工作机制(报警信息1分钟查看、火情3分钟核实、人员5分钟出动),不按要求及时查看、核实报警信息,导致涉林火情未及时触发处置流程,引发森林火情、火灾的,护林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村社级林长、监管员、指导员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六、森林防火检查站未按规定及时启用、安排值守人员,或值守人员不具备履职条件的,由其管理单位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管理单位领导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值守人员擅离岗位、不履行扫码登记、火源收缴和防火宣传等职能的,扣减相应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扑火队伍,未配备、启用装备物资,未开展实战演练,导致森林火情、火灾处置不力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救援过程中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或者处置不力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重庆市森林草原火灾防治专项委员会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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