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民用“三表”计量不准确、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等方面问题线索的公告

2025-05-15 1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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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着力解决市场监管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彭水自治县市场监管局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问题线索,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居民水表、电表、燃气表“三表”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方面

  1.安装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水电气计量器具的。

  2.擅自改动、拆装、破坏水电气计量装置,导致计量不准确的。

  3.利用水电气计量器具进行作弊,故意少计或多计用量的。

  4.伪造、盗用水电气计量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提供真实的水电气计量数据或提供虚假数据的。

  6.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擅自改变水电气价格标准收费的。

  7.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捆绑收费、强制收费、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

  8.非电网直供电环节加价。终端用户电价未按政府定价执行,或通过公共部位用电分摊、自用电费转嫁等方式违规加价。

  9.计量装置违规收费。强制检定收费、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或利用计量装置作弊多计费用。

  10.收取已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企业或其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用电报装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竣工核验费、出图费、开通费、开户费等已明确取消的费用。

  11.其他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水电气领域违规收费行为。

  (二)制售假劣肉制品方面

  1.肉制品生产企业、小作坊现场是否建立执行风险管控清单,是否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肉制品,小作坊是否生产加工发酵肉制品;获证企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审查细则等规定,持续保持获证条件;生产加工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加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并如实详细记录;是否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污染物质超标、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原料肉;是否以其他畜禽肉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是否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生产许可证号(小作坊登记证号)等;食品配料表标识与生产实际投料是否相符;委托加工行为是否规范,是否以贴牌、仿冒等形式生产加工“山寨食品”。

  2.城乡接合部、景区周边等重点区域,以及烧烤店、火锅店等经营主体是否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以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规范使用散装食品标签,特别是销售猪肉、鸡肉、鸭肉等非牛肉制品的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售肉干品名,并分区域陈列,不得误导消费者;是否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是否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污染物质超标、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原料肉;是否以其他畜禽肉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是否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生产许可证号(小作坊登记证号)等。

  3.电商平台、网络直播间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称平台)是否严格审查入网生产经营者资质和肉制品标识信息;是否对涉嫌肉制品虚假宣传行为监测排查;是否强化对涉肉制品经营网络直播间及其经营活动的合规管理。

  (三)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方面

  1.市场、食品展销会举办者不按规定在开业或举办前报告、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食品销售主体不按规定取得许可(备案),超出许可(备案)范围经营,设施设备、环境卫生不符合相关要求,销售“三无”“山寨”、过期、劣质食品,普通食品违法宣称功能,保健食品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食品销售者未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等行为。

  2.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三无”食品、“山寨”食品,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等违法违规线索;传统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严格审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存在明示或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等功效和违规宣称减肥、降脂、壮阳等功能的行为。

  3.不具备有效生产许可(登记)证、超出许可食品类别生产食品;使用来历不明或污染物超标原料、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等生产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标识、生产许可证号等生产食品;食品配料表标识与生产实际投料不相符;委托加工行为不规范,以贴牌、仿冒等形式,生产加工“山寨食品”。

  (四)殡葬领域方面

  1.对已明令取消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仍违规收取费用的。

  2.未按政府定价执行基础服务收费标准,擅自突破政府指导价增设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

  3.通过拆分服务项目、重复计费、虚增收费范围等手段变相抬高收费标准,存在无服务依据收费行为的。

  4.违反消费者自愿原则,采用捆绑搭售、服务分拆或强制消费方式收取费用的。

  5.在墓地、殡葬用品销售和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的。

  6.公益性公墓未执行政府定价及指导价,存在超标准收费、超范围经营收费等违规行为的。

  7.经营性公墓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存在价格欺诈、模糊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

  8.存在其他涉及殡葬方面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

  (五)校园食品安全等方面

  1.学校食堂及承包企业存在经营资质不全,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以及承包企业存在转包、分包等行为的。

  2.学校存在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未按规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行为的。

  3.食品原料控制存在未严格落实安全查验制度、未对采购和配送的食材进行感官查验并做好检查记录、未按规定贮存原料、半成品、成品,食材供应商非法转包或异常分包等问题的。

  4.加工制作过程中操作不规范,食品加工环节存在生熟交叉污染、未烧熟煮透、加工制作高风险食品、未进行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不规范、未落实陪餐等问题的。

  5.学校食堂后厨环境卫生差,加工、贮存、用餐场所和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清洗维护,防鼠、防蝇、防尘、防虫等病媒生物防制设施设备不完善。

  6.学校食堂“阳光厨房”设施设备长期离线,未按规定开展智慧管理各项功能模块运用,AI抓拍、监督检查发现隐患未按规定时限整改,采购和配送的食材未纳入“重点食品溯源”数字化应用进行线上追溯的。

  7.存在其他涉及校园食品安全方面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

  (六)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面

  1.假借专家义诊、健康咨询等名义夸大普通商品或者服务功效,以假患者证言误导消费者的。

  2.存在利用电商平台、视频直播引流、免费体检、赠送礼品等方式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药品、保健品行为的。

  3.存在其他涉及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

  (七)医保基金管理方面

  1.医疗服务机构对同一诊疗项目分解为多个项目重复收取费用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或最高限价收取费用的;将同一诊疗目的的整体项目违规拆分为子项目分别收费的。

  2.医疗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执行医疗服务项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公示/公示不规范/公示价格与实际收费不符)的。

  3.医疗服务机构虚构医疗服务项目套取医保基金;通过虚假住院、挂床住院等不正当手段违规收费;诱导参保人进行不合理医疗消费的价格欺诈行为的。

  4.存在其他涉及医保基金管理方面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

  (八)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方面

  1.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违反行政处罚管辖权规定超越区域范围执法的。

  4.出台以罚增收、逐利罚款等政策文件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6.未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从轻、减轻情节给予罚款,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等未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

  7.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法外开恩”“吃拿卡要”以及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违反执法规范要求的。

  8.市场监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违法违规收费的。

  9.存在其他涉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方面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

  (九)学校利用征订教辅、购买校服限制竞争行为方面

  1.中小学校提供教辅材料、制作校服的经营者向相关中小学校以及相关人员给付利益、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

  2.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指定教辅材料、校服供应商,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十)旅游场所强制消费方面

  1.旅游场所通过虚假宣传、威胁等手段强迫游客购物。

  2.强迫参加付费项目或接受付费服务。

  3.通过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手段诱导游客消费。

  (十一)城镇燃气安全方面

  1.燃气压力管道未经监检投入使用的、设备超期未检的、未进行年度自行检查的。

  2.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的。

  (十二)农村地区领取邮件快递违规收费方面

  快递末端服务企业收费公示、快递面单标注、是否存在收件环节额外收费等超范围收费乱象行为。

  (十三)医疗重复收费、违规收费方面

  1.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或公示内容不完整。

  2.擅自提高检验检查、诊疗项目收费标准。

  3.通过分解项目、虚假记录等方式变相增加检验检查次数。

  二、线索受理方式

  1.电话举报。

  线索举报专线:023-78443453(法定工作日9:00-12:30、14:30-18:00)。

  2.来信来访。

  书面材料寄送: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县坝街11号,彭水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收),邮编:409600

  三、线索征集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四、线索提交要求

  1.本渠道专门受理彭水自治县市场监管领域专项工作问题线索,其他市场监管领域事项请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全国12315平台等渠道反映。

  2.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将对问题线索提供者的个人信息保密,举报人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对匿名举报的,需提供有效方式以便核查。举报时须完整提供涉事主体信息、具体违规事实、发生时间、地点等要素,建议通过邮件或书面信函形式提交,以便存档核查。

  3.严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违法行为,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彭水自治县市场监管局

  2025年5月8日

代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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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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