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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宣传月 |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绿色人生、健康无毒!

来源:垫江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3-06-14 10:55:27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珍/惜/自/我/健/康/选/择


   全民禁毒宣传月

  6月是我国全民禁毒宣传月。禁毒工作一直都是我们国家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当今社会毒品来源、种类、吸毒人数不断扩大,严重危险人类健康、发展、和平与安全。近几年以来,新型毒品也越来越多,全民禁毒工作的开展,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毒品贸易和大量吸毒人员的出现。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毒品危害人的身体,摧毁人的意志,

  不仅让人产生严重的精神依赖,

  还会让人家破人亡。

  毒品

  是全人类共同的敌人。

  毒品就像魔鬼,

  毒品一沾,悔恨终身!

  

   禁毒宣传

  防范新型毒品对青少年危害

  在当代社会

  毒品有了很多新“外衣”

  这个“外衣”具有非常强的迷惑性

  因此我们要更加警惕新型毒品

  新型毒品的迷惑性非常强,

  当别人问你要不要尝试一下,

  它不会上瘾的,

  它的味道非常“好”,

  它会让你感觉非常“美妙”时,

  一定要对它说“不”

  因为它只会让人丧失意志,

  让人痛不欲生。

   ·全民禁毒宣传月·

  

   健康

   学习一下禁毒法

  科普禁毒相关知识

  提升青少年法律素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共七章

  有七十一条具体的法律条文

  一起来学一学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6月全民禁毒宣传月·

  请一定要谨记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全民禁毒宣传月

   全民禁毒,清净未来

   

编  辑:兰沫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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