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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 “法” 言 | 自媒体相关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 (八)

来源:垫江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3-10-31 18:03:15
自媒体 ,是指制作 、复制 、发布 、使用网络信息内容的个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具体体现为网络信息 内容生产者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 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微博客 服务使用者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等。


  自媒体 ,是指制作 、复制 、发布 、使用网络信息内容的个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具体体现为网络信息 内容生产者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 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微博客 服务使用者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等。

   不得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

   (1)《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2)《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四)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雷同低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八)违规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责任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备注:主要涉及流量造假和网络水军。“流量造假”行为可能涉及违反行政、民事及刑事等法规。在行政法规层面,对于通过网络刷单平台发布刷单任务并支付佣金的商家或机构,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往往会认定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而对于建立网络刷单平台的平台服务者,则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民事法规层面,对于提供流量造假服务的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存在被认定为绝对无效的法律风险,而流量造假行为亦会被法院认定为系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自身竞争优势或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刑事法规层面,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流量造假行为,存在被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刑事犯罪法律风险。“网络水军”行为根据不同违法情形可能涉嫌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该类群体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自媒体平台,通过有偿发帖、有偿公关、有偿操控舆论等网络行为,涉嫌民事侵权责任,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等行政责任,非法经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侮辱诽谤等刑事责任。)

来源:《网络内容生态法律法规条文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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