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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普法丨“莎姐守未”系列⑦—未成年人保护之司法保护篇

来源:垫江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4-05-28 09:56:55
未成年人保护之司法保护篇小司普法一、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

未成年人保护之

司法保护篇

小司普法




一、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二、司法全过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三、司法机关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四、犯罪记录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五、公益诉讼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六、撤销监护人资格保护未成年人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七、帮助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回归正常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一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来源:法治垫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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