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一)培养家国情怀
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培养良好道德品质
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长观
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
引导其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一)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教师业务培训
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二)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杜绝家庭暴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管理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四)社会多方面协同配合家庭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医疗保健机构要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
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五)完善家庭教育方法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引导未成年人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要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积极参加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六)加大困境儿童家庭教育扶持力度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要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
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八)落头“双减”完善家校教育协同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九)各级政府均有指导家庭教育职责
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来源:法治垫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