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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普法丨“莎姐守未”系列③—未成年人保护之学校保护篇

来源:垫江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4-05-28 09:41:57
学校保护篇学校保护主体有哪些?《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说“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专章也规定了幼儿园的保护职责,同时明确“婴幼儿照护服

学校保护篇




学校保护主体有哪些?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说“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专章也规定了幼儿园的保护职责,同时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参照章节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学校保护职责须谨记: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学校要保护学生的人格权、平等权、受教育权、隐私权、生命健康与自由、休息权、财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


(一)明确预防和处置校园霸凌的基本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欺凌进行了定义,并在学校保护章节对学生欺凌的防控与处置机制进行了八项具体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校园性侵相关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三)完善学校保护加强受教育权利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超前加量教学以不当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健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相关内容:


(一)远离欺凌

(二)远离性侵害

(三)禁止公开考试成绩及排名

(四)禁止将手机带进课堂

(五)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

(六)不得对课间设置不必要约束

(七)加强作业管理

(八)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饮酒


详见《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


来源:法治垫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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