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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普法丨“莎姐守未”系列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来源:垫江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4-05-28 10:0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小司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的法律。分为总则、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小司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的法律。


分为总则、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68条。




一、什么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二、强化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必要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


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学校:


应当加强与家庭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三、什么是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四、如何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五、未成年人犯罪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六、如何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一)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

(二)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三)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四)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保证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五)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依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但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村)民委员会:


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来源:法治垫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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