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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普法丨“莎姐守未”系列⑪——熟人并不都是好人,防范性侵害需擦亮眼

来源:垫江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时间:2024-05-28 10:12:55
熟人并不都是好人防范性侵害需擦亮眼典型案例张某某强奸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经常到被害人小丽(化名,未满14周岁)家中,通过给零花钱、借手机等手段讨好、接近小丽,后用手抚摸小丽的大腿、胸部。某日,趁

熟人并不都是好人

防范性侵害需擦亮眼




典型案例

张某某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经常到被害人小丽(化名,未满14周岁)家中,通过给零花钱、借手机等手段讨好、接近小丽,后用手抚摸小丽的大腿、胸部。某日,趁其家中无人,张某某来到小丽家中,将小丽拉进房间后脱掉小丽的裤子欲强行与小丽性交,后因插入未果遂用下体摩擦小丽的性器官。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寻求性刺激和满足性欲,两次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进行猥亵;明知被害人小丽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其行为严重侵害幼女的人格权和身心健康,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遂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利用熟人关系猥亵、奸淫未满14周岁幼女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性防范意识薄弱,往往遭遇胁迫或性侵后不知、不敢向家长、老师反映情况,更不懂得报案,导致侵害行为的持续发生。熟人关系本应是信任的基础、社交的保障,却被行为人利用从而得以实施性侵行为。本案的依法判决,充分彰显了法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









一、什么是性侵害?


性侵害是指违背他人意愿,对他人实施与性有关的行为。包括强奸、性骚扰、性虐待等等,也指侵害者以威胁、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在性方面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等行为。




二、常见表现形式


(一)暴力式侵害。


指侵害者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受害者,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对受害者实施性侵害。


(二)胁迫式侵害。


利用受害人有求于已的处境,或是抓住受害人的个人隐私、某些错误等把柄,进行要挟、胁迫,对受害人与实施性侵害。


(三)社交式侵害。


这种犯罪行为的主体多是受害人的相识者,因同事、同学、师生、老乡、邻居等关系与受害者有社会交往,却利用机会或创造机会实施性侵害。


来源:法治垫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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