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之
政府保护篇
增设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从国家到省市县再到乡镇村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各级政府中应当有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我国从上到下的未成年保护工作体系初步建立。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规定了包括政府对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障、幼托及学前教育监管、职业教育支持、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等多个方面的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教育方式上紧织密网,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一是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发展托幼事业,保障婴幼儿接受良好的保育;三是发展职业教育,保障没有进入普通高中学习的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四是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保障不同程度的残疾人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核心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应当由民政部门临时监护的七种情形以及长期监护的五种情形,并规定了临时监护、长期监护可终结的情形,对父母不能、不宜履行监护职责且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由国家对未成年人进行兜底监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建立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的信息查询系统的要求,与社会保护章所规定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录用查询、定期查询两项制度一起,共同构建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意在为未成年人构筑“防火墙”。
《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国家立法的高度对政府提出明确要求,有助于政府落实未成年人的服务热线工作。同时提出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全方位落实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
来源:法治垫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