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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姐守未”
未成年人保护之
家庭教育篇
小司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制定的法律。
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此外,对中国境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3.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4.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5.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6.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一)家庭安全保护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2、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
3、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加强儿童交通安全教育和行为养成,禁止乱穿马路、乱闯红灯、在马路上追逐打闹。
4、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5、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二)家庭情感保障
1、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职责不仅是养育,更要有精神上的陪伴,情感上的关爱。
2、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有关决定的同时,应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并尊重其真实意愿。
3、当发现孩子受到侵害或疑似受到侵害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保护干预,进行心理疏导。
4、父母由于客观原因暂时没有办法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委托有照护能力的人来照顾子女,委托之后也要与孩子定期保持联系,给予亲情关爱。
5、当未成年人父母离婚时,应妥善处置孩子的抚养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三)家庭德行教育
1、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2、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3、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4、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5、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人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来源:法治垫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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