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区融媒体中心
前不久,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某商铺新旧租户遭遇工商注册地址“占位”案件。
张某某、吴某某系位于铜梁区某商铺的所有权人。2009年7月16日,阳某通过租赁方式在案涉商铺注册成立某手工坊,从事工艺美术品、手工制品零售。阳某在多年前已与张某某、吴某某解除了租赁协议。
2023年7月6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某手工坊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报送报告而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仍登记为存续状态。
2023年9月26日,张某某、吴某某与任某某签订《租房协议书》约定,任某某承租案涉商铺。任某某随后在该商铺注册成立某咨询中心并开展经营活动。现某咨询中心以某手工坊未迁出案涉商铺的工商登记行为对其构成了妨害,故诉至法院,请求某手工坊迁出工商注册地址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铜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某咨询中心作为合法承租人,有权请求某手工坊排除其对涉案房屋的占有障碍。遂判决某手工坊从铜梁区某商铺迁出并赔偿某咨询中心经济损失1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 濮加红
编辑 曾祚
审校 蒋国明